学校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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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赋予学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一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三)安排教学工作,实施教学计划;

(四)决定教职工的聘用;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扩大 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为《高教法》)首次从国家立法层面确定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并且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高等学校具有开展教学科研、提供社会服务、举办附属产业的权限,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提供了法律支撑。

1995年,原国家教委发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建立校(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明确“校长(院长、所长)是学校(院)行政组织的负责领导”、“学校(院)领导班子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自此,高校进入了“校(院)长负责制”时代。

2004年的《教育部关于贯彻〈高等教育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高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根据社会需求、自身状况和市场机制确定办学层次、类型和规格,确定招生规模、条件和时间,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有权根据国家需要、行业特点和本校实际设置和发展学科和专业; 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办学资金、经费内自主使用资金,并负责管理和评估利用效果”等,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大学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自主权在不断扩大。除了《高教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高等教育法〉的若干意 见》中明确规定的大学自主权之外,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大学一定的自主权,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都为大学自主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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