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园长怎么办?
公办园的园长根据幼儿园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机构设置的要求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民办园园长则由举办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聘任。聘任园长应具有下列条件: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有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幼儿园工作经历,或者学前教育专业大专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园长任职后应接受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在任职期间还应参加提高培训。幼儿园园长应依法具有相应的权力:对幼儿园工作实行“一元化领导”,具有用人权、财物支配权、对教职工的考评及晋级晋职的决定权和分配幼儿入(离、转)园等权利。
由于是聘任而非任命,有些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只把园长当成“园内头”看待,不给园长任何权力,使园长流于“园长”形式,实际上无权过问园内事情。这样不但不利于幼儿园的管理,而且也不符合学前教育有关法规的要求。因为实行园长负责制,是幼儿教育机构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组织保证形式,是在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强调园长对幼儿园全面工作的统筹决策和行政的最高指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