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太原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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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计划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招生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太原理工大学)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负责录取期间的工作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印制和管理;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招生计划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各省(市、区、兵团)招生考试机构公布。在录取过程中,不接收任何单位、团体的特殊要求或申请。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省级招办确定的调档比例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调入学校。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如下: 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我校在安排招生计划时按其选考科目要求对相应学科门类(专业类)计划进行统计,并据此确定各个专业的调档比例。 在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当投档成绩计算出现同分情况无法确定谁先谁后时,则按各生源地省级招办规定的原则确定优先顺序。 对进人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首先将考生档案全部调入学校,然后按照高考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专业,对于同一分数的学生,依次参考语文、数学、外语等各科成绩。 对于个别专业特别强调的专业素质或特长,只要符合学校相应专业对考生的特殊要求,且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公布的有条件录取考生名单,学校可以综合考虑,予以录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在复查期内仍不合格的;

(三)任何一科考试成绩有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招生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报名材料的真实性、报考资格是否符合、是否严重违纪违规、身体心理是否适应高等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等。 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取消学籍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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