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贻成小学怎么样?
2021年3月17日 9:33我于2016年7月8日通过二手房过户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坐落于x里x门x栋楼x门的x楼x门的房屋。该房屋原为塘沽区贻成小学的房屋,该小学为该房屋权利所有人。我购买该房屋后,因需办理该房屋抵押贷款事宜,于2016年9月22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相关手续。2016年12月20日,我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在房产过户以及抵押贷款过程中,我均不知晓涉案房屋为教室,也不知晓《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租赁关系。2021年1月19日,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才得知该房屋为教室,且自2010年起一直用于出租,并且每年都会有不同的承租人用于办公或教学使用。我询问贻成小学学校老师房屋是否用于教学时,该老师回复“是”。我向贻成小学原校长催要租金,其以房屋为闲置校舍,学校无钱为由,拒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由政府举办,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资、捐物等方式参与义务教育”。国家办教育的要求之一是不得谋利。而本案的贻成小学将学校的教育用房对外出租,并且是由作为权利人的学校和作为权利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以签约的形式确定的,其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了国家办教育的政策性损失,而且也造成了社会利益的重大损失。另外,在房屋作为教学办公用房的前提下,该学校还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租金,其所作所为既违背了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且于情于理于法均相悖。
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学校应该履行的教育义务,特别是作为教育主体的学校应该履行的行政义务和行政管理的相应规定的职责,以及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于征收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因征收生产经营的非居住空间给被征收人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经营损失的金额确定。学校应该对该房屋进行适当的维修,以保持其作为教学办公用房屋的完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