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学校书记?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的职责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委(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党的建设和群团建设工作;指导学校民主党派工作。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负责审核批准学校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直属正处(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置。
(三)做好学校领导班子建设、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教职工和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规划;承担选拔、培养、考察交流年轻干部的责任;负责校纪委及派驻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提名;提出处分学校和学院(系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制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职务评审、岗位设置的报批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教师及其他各类职工的基本工资审批和各项福利的申报核准工作。
(五)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施方案,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和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 (六)主持编报经费预算、决算,负责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监管国有资产;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进行决策并实施审计。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社会活动;负责校园建设与管理、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委(党组)和学校行政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学校党委(校长)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学校党委(校长)具有下列权力:
(一)学术委员会的构成、产生办法及其权限由章程规定。
(二)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办学规模设立学部,作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三)学校以岗位为基础,实行所(科)室主任负责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制定。
(四)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对其进行调整。
(五)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校内职能机构,并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对其予以调整。
(六)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教学辅助机构,并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对其予以调整。 三、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的权责 学校党的各级组织(总支、支部)书记(校长)在同级党(工)委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本部门、本学院(系部)党员、干部群众贯彻落实的情况。
(二)主持党支部(党总支)或者委员会议,按照班子分工安排开展工作,定期向党内通报工作情况。
(三)抓好支部(总支)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党性教育和训练,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
(四)了解掌握基层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建议,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检查和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履行义务,执行纪律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