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2019底薪多少?
2019年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46号),公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61元/月、2880.4元/天,比上年减少77.6元/月,下降0.13%。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显示,2018年全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047元(4375元每天);非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8821元(5235元每天)。
一、工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逾期拒不支付工资的;
三、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