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可能特赦吗?
“特赦”这个名词在现在中国宪法的文本里已经不存在了,但人们仍然习惯性地使用它来指代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对某些特定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刑法》第78条) 。由于这种特殊的人事处理权完全被抽象地授予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及于哪位罪犯以及如何适用等具体问题均毫无例外地取决于有权决定的主体——即司法当局——的看法,因此从理论上讲,任何罪犯都随时有可能被“特赦”!事实上,自1954年制定现行刑法典以来,我国先后有七批死刑犯被宣告无罪释放,一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得到减轻处罚,他们的罪行涉及叛国、投敌、反革命、武装暴乱、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贪污、挪用公款等众多犯罪种类,而他们在获得“特赦”时所具有的刑期跨度也各不相同,有的刚刚服刑一年,有的长达36年。 当然,这些案件最终能得到公正处理,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根植于法治制度的基石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国家赔偿”为之保驾护航。
《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有罪推定”原则虽然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却能够在客观上促使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同时,该原则还要求受害人在无法证明加害人的行为属合法行政或司法行为的情况下承担加害人行为的损害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无辜的人及时洗脱了罪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至于那些因证据不足或被错误指控而长期遭受不白之冤的人,国家赔偿能够使他们直接获得国家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