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行政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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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主体的涵义,判断学校是否属于教育行政主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学校从事教育管理活动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行为。即,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行政管理行为是否是以学校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学校是否可以将教育行政管理的权责归于自己名下;二是学校是否对其行政管理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学生对学校的管理行为不满时,能否以学校为被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学校能否作为被告进行行政诉讼。

在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学校…”的表述随处可见,如义务教育法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师法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位条例中“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等,这些法律赋予了学校一定的管理行为权限,学校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管理行为。当学生不服学校所作行政处理决定时,可向该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就是说学校可以成为行政申诉行为的被申诉人,学校在此行政申诉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也说明其是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即学校的教育权、管理权和自主权。教育权就是以课程的形式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管理权和自主权就是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法来实施其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等。以上权利都属于学校固有权力,学校有权决定,这些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也是以学校自己的名义实施的,符合行政主体的特征。例如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虽然在实质上是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实施的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最终决定,但作出处理决定和实施处分行为本身,是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是依据学校依法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的,是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的,是学校行使固有处理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过程中,学校可作为被申诉人,也可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法律上完全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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