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产假多少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二)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沈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足7个月的,享受54天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30天的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下列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一)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45天的生育津贴;
(二)怀孕期满8个月以上(含8个月)流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前款第(二)项中的“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辽宁女职工产假最多可休7个月;而男职工则最长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同时,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论男女,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奖励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