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代表什么生肖?
你好,我是阳阳! 通过你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这个问题的话,应该是这样的—— 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比如书证、物证等等在现实生活的意义上代表着“我所说的是真实的”,也就是证明说话内容(主张)是真的的。 而相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的主张,那么所说的任何话都等于零,即证明你说的是假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是真的”和“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是假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描述为: 有(真)-->无(假),或者理解为, 真-->假 。
而反过来,如果你提出了假设性的案件事实,但是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那么就表明你所主张的事实是假的,即: 假→真 当然,这个推理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忽略了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有些情况下,虽然原告提出的主张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但被告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此时无法确定双方的主张何者为真,何者假,所以就不能得出“假→真”的结论。比如在“罗吉英诉郭文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林木损失238400元的问题,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足够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是判断真伪的一个准则,但这个准则的判断基础是什么?
在这个推理论文中,“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是真的”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是假的”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被作为客观事实来看待的,但事实上,这种“有证据←→没证据”的关系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它并不能转化为真实世界中的必然规律。 如果我们稍微注意一下的话,就会发现,在很多司法实务当中,并不是这样“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是真的,而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是假的”。
例如,在“王卫明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王卫明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受伤,后虽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但是仍然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 然而本案中,尽管有被告人的供述和伤情鉴定意见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因为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并未满18岁,根据其年龄特点很可能不具备完整的供词能力;且据被害人陈述,当时由于紧张害怕,对于作案人外表等特征的观察并不仔细,也无从辨认是否是被告人;再结合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痕迹,经鉴定系被告人所为,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持有凶器,不能充分佐证被告人实施了侵害的行为。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罪行,但是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基本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成立,故判处罪责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了上诉,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方的罪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