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学校?
申办学校需符合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设立申请,逾期未提出设立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筹设,由原审批机关收回筹设批准书。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还应当提交捐赠协议、章程、校长、教师、职员的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