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学校什么意思?
工读学校是在教育、司法、工读等主管部门的共同领导下,以文化知识教育为主,组织学生参加适量劳动的一种具有半封闭性、教育性、强制性和较强法制性的特殊性质的全日制学校。工读学校是对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因此,在校学生简称“工读生”。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除了在普通学校中设立工读班以外,就是应当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所谓“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又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具体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图书、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应当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该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有申请权,教育行政部门有最终的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有过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上述申请权的人或单位,只要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即可以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但是,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是对该未成年人的处分,因此,为了维护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正当权益,防止上述申请权被滥用,法律规定,对本人有严重不良行为,但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有被送到工读学校接受矫正、教育可能的未成年人,必须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的”,才能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将其送工读学校的申请。这里的“无力管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已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进行了多次教育,但效果不明显,甚至无效;其二,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和原所在学校无能力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其不良行为无法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