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大学生就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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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学生就业难题的出现,国家为大学生就业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们创业: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吸纳能力;要尽快消除限制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障碍,并提供必要的扶持;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各类科技、文化、卫生等志愿服务,或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等志愿服务。服务期满后,鼓励其留在当地就业;要切实落实国家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意见中关于对志愿服务西部、基层及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系列优惠政策和鼓励性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档案可免费托管2年。

(三)从2003年起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推荐等服务。

(四)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和计算工龄。

(五)应动员、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在高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役后,根据本人意愿,可继续参照高校应届毕业生进行就业派遣,不受征集地区、入伍前生源地的限制。

(六)从今年起扩大高校毕业生招募规模,招募数量逐年递增,增加地方财政拨款,逐步建立稳定的“三支一扶”资助经费渠道。从2006年起,逐步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待遇问题。

(七)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等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要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对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以下统称财政困难县)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包括聘用和合同聘用)2年内可浮动工资。

(八)“三支一扶”大学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期满,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入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批转介绍信注明的时间确定。

(九)大学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各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组织关系接转、社保办理等方面的服务。

(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均可登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支持高校学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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