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特殊工种退休吗?
一、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1978年5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该《办法》规定了工人工伤或病故后的待遇; 1981年1月23日,原劳动人事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退[1981]2号文件)对《暂行办法》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解释; 1985年3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制定和批准企业职工工伤死亡补偿暂行办法等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5]39号); 1991年10月,劳动部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1]第481号),对工亡职工待遇中应由企业支付的项目作了明确的规定;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首次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作为评定工伤的条件。
二、实践中如何把握 上述条款虽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认定职工所从事岗位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特殊工种”界定标准不得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否则,有关“特殊工种”的认定无效。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行业特点不同,部分企业在制定劳动纪律及工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时,未考虑到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机械地套用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导致在认定职工所从事的岗位是否属“特殊工种”时出现偏差。